<pre id="pnp9n"></pre>
    <p id="pnp9n"></p>

      <del id="pnp9n"></del><ruby id="pnp9n"></ruby>
      <ruby id="pnp9n"><b id="pnp9n"></b></ruby>

      <p id="pnp9n"><del id="pnp9n"></del></p>
      <pre id="pnp9n"><ruby id="pnp9n"><b id="pnp9n"></b></ruby></pre>

      高溫鋰電池_石油鉆井鋰電池_【天津市賽英斯電池有限公司】_國產QDT電池_石油儀器配件www.deanstoves.com 微信二維碼 網站地圖 聯系我們 高溫鋰電池簡介
      高溫鋰電池
      高溫鋰電池
      全國統一咨詢熱線

      www.deanstoves.com

      當前位置:首頁 ? 行業動態 ? ipo制度發展歷程(創業板實行注冊制是利好嗎)

      ipo制度發展歷程(創業板實行注冊制是利好嗎)

      文章出處高溫鋰電池 人氣:301發表時間:2022-06-12
      內容導航:
    1. 我國IPO發行制度都有什么?詳細清楚點的吧~~
    2. 畢業論文淺析我國現行IPO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建議
    3. 中國的新股 IPO 定價機制經歷了哪些變化和發展
    4. 我國IPO定價機制改革經歷了哪些階段或者過程
    5. 關于IPO的問題
    6. 什么是IPO管理辦法?
    7. 上市公司年報、季報的披露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8. 1、我國IPO發行制度都有什么?詳細清楚點的吧~~

      IPO程序
      首先,要公開募股的公司必須向監管部門提交一份招股說明書,只有招股說明書通過了審核該公司才能繼續被允許公開募股。(在中國,審核的工作是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接著,該公司需要四處路演(Road Show)以向公眾宣傳自己。經過這一步驟,一些公司或金融機構投資者會對IPO的公司產生興趣。他們作為風險資本投資者(Venture Capitalist)來投資IPO的公司。(風險資本投資者并非想入股IPO的公司,他們只是想在上市之后在拋出股票來賺取差價。)其中一個金融機構也許回被聘請為IPO公司的承銷商(Underwriter)。有承銷商負責IPO新發行股票的所有上市過程中的工作,以及負責將所有的股票發售到市場。如果部分股票未能全部發售出,則承銷商可能要買下所有未發售出的股票或對此不負責任(具體情況應該在IPO公司與承銷商之間的合同中注明)。IPO新股定價屬于承銷商的工作,承銷商通過估值模型來進行合理的估值,并有責任盡力保障新股發行后股價的穩定性及不發生較大的波動。IPO新股定價過程分為兩部分,首先是通過合理的估值模型估計上市公司的理論價值,其次是通過選擇合適的發行方式來體現市場的供求,并最終確定價格。
      美國IPO的準備過程:
      建立IPO團隊 CEO、CFO、CPA (SEC counsel) 、律師
      挑選承銷商
      盡職調查
      初步申請
      路演和定價
      有關規定
      1.非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紅籌的方式進行,即由企業的投資者(或實際控制人)在境外注冊一個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成立的稅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過海外重組,將企業權益(包括股權或資產)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注入該公司,并以該公司為主體在海外上市。
      紅籌上市與國內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發行上市”)不同。從實務的角度看,紅籌上市較境外發行上市具有更多優點。
      2.適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為紅籌上市的主體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該公司本身應適用離岸公司登記地法律,即以離岸地法律為上市主體的屬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選擇的離岸地均為原英屬殖民地(如上述4個著名離岸地),其法律原屬英美法系,與美國公司法同源,與中國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國際投資人、美國監管機構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離岸地中,開曼群島又因其完善的司法體制、穩定的法制環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標準和便利的公司運作程序被認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為美國上市監管機構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國在美國通過紅籌上市的非國有企業中,絕大部分是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為上市主體,因此,開曼群島是中國企業以紅籌方式在美國證券市場發行股票的首選。
      對國際投資人而言,如果上市主體能夠適用同屬英美法系的離岸地法律,同時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關法院的司法管轄,將使其對投資安全性的顧慮消除,有利于企業在境外進行融資和上市。而以境外發行上市的公司來說,境外發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屬中國法人,必須無條件地適用中國法律,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法律,由于中國外商投資等法律相對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對公司法律乃至中國法制的投資安全性的考慮,往往影響國際投資人對企業投資的判斷。這一點,在國際私募過程中,尤其突出。
      3.審批程序更為簡單
      自2003年初中國證監會取消對紅籌方式上市的無異議函監管后,中國企業本身通過紅籌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內不存在審批的問題。而根據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和中國證監會《關于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境外發行上市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方可上市。由于中國證監會對境外發行上市的審批時間一般較長,并不易預計和把握,因此,通過紅籌方式上市,在程序更為簡單,時間可控。
      4.可流通股票的范圍廣
      在紅籌上市過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經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的合法注冊登記程序或根據美國證監會(SEC)《144規則》的規定進行有限出售,均可實現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除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證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5.股權運作
      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紅籌上市在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優點,當數股權運作的方便。由于股權運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層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權的運作實行授權資本制。包括發行普通股股票和各類由公司自行確定權利義務的優先股股票、轉增股本、股權轉讓、股份交換等的大量股權運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處理,并可授權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會決定,因而具有極強的靈活性。同時,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冊資本在設立時僅需認購,不需實繳,使公司資本運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別適合資本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尚未完全放開的中國企業。
      在海外控股公司層面上,股東和私募中外部投資人的出資及相對應的股東權利和義務,均可由各方自由協商確定,這在吸引和引進海外資本時,極具靈活性,對在企業融資過程中靈活滿足包括股東和私募投資人在內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6.稅務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廣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爭議的,是離岸地政府對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關注冊、年檢等費用外,不征收任何稅收,這樣,就使上市主體將來進行各類靈活的資本運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稅收的豁免,也是紅籌上市得以運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組是紅籌上市的基本步驟。海外重組的目的,就是要通過合法的途徑,對企業的權益進行重組,將企業的權益轉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將來的上市主體。在“尚德”上市這個案例中,就是通過成立由施正榮先生控制的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過該BVI公司直接或間接收購了中外合資企業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原有股東的全部股權,從而使該BVI公司成為實際持有“無錫尚德”100%權益的股東。此后在上市進程中,又在開曼群島成立了“尚德控股”,通過以“尚德控股”的股票與該BVI公司股東的股票進行換股,實現了“尚德控股”間接持有“無錫尚德”100%的權益,從而完成了境內企業的權益進入海外上市主體的目標。
      附:海外重組方案取決于產業政策
      海外重組并不是股東的簡單變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屬于“外商”范疇,海外重組的結果將導致“外商”全部或實質上持有境內企業的權益,因此,海外重組必須符合中國對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海外控股公司應當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的規定,進行海外重組,以進入境內企業所在的行業,并根據企業所在行業對外資的開放程度,確定該行業是否允許外商獨資或控股。
      外商準入問題直接影響到公司海外重組的方案。在企業所在的產業允許外商獨資控股的情況下,重組的方案較為簡單,一般通過海外控股公司進行返程投資,收購境內企業全部的股權,將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實現海外控股公司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有效合并。主營業務為生產光伏電池產品的“無錫尚德”,就屬于此種類型。
      在境內企業所在的產業不允許外商獨資的情況下,重組則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據美國會計準則下“可變利益實體”(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過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收購境內企業的部分資產,通過為境內企業提供壟斷性咨詢、管理和服務類和(或)壟斷貿易等方式,取得境內企業的全部或絕大部收入。同時,該外商獨資企業還應通過合同,取得對境內企業全部股權的優先購買權、抵押權和投票表決權。通過以上安排,將企業成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變利益實體,實現海外控股公司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有效合并。在這種方案下,重組應當在具有美國GAAP實踐經驗的財務顧問的指導下進行。目前中國在美國上市的諸多互聯網企業,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電信增值業務尚未對外商開放,均通過上述類似方案進行海外重組。
      國有股權通過轉讓而退出較為可行
      境內公司的股權結構中,可能存在國有股權的情況。國有股權是否可以通過海外重組進入海外控股公司?我們在實踐中經常遇到這個問題。在境內企業準備進行境外紅籌上市時,國有股東往往希望能夠與其他非國有股東一并參與海外重組,并將其股權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權。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規定,將國有股權轉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企業或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按照隸屬關系事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并由國務院按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規定和年度總規模予以審批。因此,從規則的層面上講,將國有股權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從實務操作上講,審批程序復雜,耗費時間長,且結果不可控,是該種方案的最大問題。上述問題,直接影響了企業紅籌上市的進程和時機的選擇。因此,在實踐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較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國有股權通過轉讓而退出。
      境內企業國有股權向海外控股公司轉讓而退出,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經核準或備案后,作為確定國有產權、資產價格的依據。因此,在海外重組過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對境內企業國有股權的收購,應當遵循評估、備案的原則和不得低于評估值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
      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購價款更具靈活性
      海外重組過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對境內企業權益的收購,因而涉及到價款的確定和支付的問題。在此方面,因境內企業性質的不同,其價款的確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購內資企業進行海外重組,應當適用《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并購規定》”)。該規定適用于外國投資者對境內非外資企業即內資企業的購并(包括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
      在定價方面,根據《并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內企業應聘請資產評估機構采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雙方不得以明顯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對評估定價原則,《并購規定》沒有給出例外的規定。在對價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據《并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應于并購后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轉讓方支付完畢(“一次性支付”)。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向轉讓方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購,應當實際按照合同的規定支付價款。在所轉讓權益生效期間方面,根據《并購規定》,在展期支付的情況下,外商對被并購企業的權益,應當根據按其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內企業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海外控股公司對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重組,屬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資股權變更規定》”)的規定。
      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對外資投資企業在海外重組中進行股權轉讓的有關定價及其支付問題,并無專門規定。盡管《并購條例》規定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外資股權變更規定》,其中沒有規定的,參照《并購規定》辦理,但是,外商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所持有股權并購的定價及支付期限,應當根據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并不能當然適用前述《并購規定》關于定價及支付期限的規定。
      這是因為:第一,外商投資企業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外商投資企業出資人的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其作價可由各方協商評議確定,因而其轉讓也可在投資方同意的情況下,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應為應有之意。
      第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外資股權變更規定》除規定國有股權轉讓須經評估外,均僅規定投資人向第三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經其他投資人同意即可,并未規定需進行評估,因此,上述規定實際上排除了《并購規定》中要求對非國有股權轉讓進行評估的要求。同時,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約定股權轉讓的價款的確定方式,已為我國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實踐所認可。

      2、畢業論文淺析我國現行IPO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建議

      內容來自用戶:辰春濤

      華東師范大學
      畢業設計(論文)
      設計(論文)題目:淺析我國現行IPO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建議

      姓名學號專業指導教師2009年11月19日
      目錄
      一.舊規飽受詬病··································4
      二.IPO新政四大改革重點··························4
      三.IPO新政之弊何在······························5
      四.IPO制度存在的兩大關鍵問題····················6
      (1)新股高定價問題·······························6
      (2)新股的分配申購問題···························8
      五.重啟IPO制度改革原則···························9
      (1)融資與投資功能并重原則·······················9
      (2)公平、公正、公開原則·························9
      (3)市場化原則···································9
      六.IPO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議··························10(1)改革原有配售申購制度·························10(2)制定結合我國股票市場實際的新股競價機制·······11
      (3)

      3、中國的新股 IPO 定價機制經歷了哪些變化和發展

      一、我 國股 票 發行 定價 制 度 的演化
      我 國曾經采用 了多種股票發行定價制 度 , 但從 總體 上可以劃分為 以下四個大的階段 :
      第一 階段 : 行政化定價 階段 ( 1 9 9 1 -1 9 9 9 年)
      9 0 年代初期 , 我 國股票市 場規 模 有 限 , 股 票 采用 自辦 發 行或 在某 地 發行 , 大部 分 采用 固定市 盈 率 的行政 式 定 價方式 。1 9 9 4 年 曾實行過發行人 和主承銷商根據市盈率協 商確定底價 , 投資者競價 申購 的發行定價改革 , 即只設底價 不設價格 上限 的上網競價發行 , 但 由于股票 的供給與需求不平衡 , 導致發行 價格偏高 , 經過哈歲寶 、 青海 三普 、 廈華 電子 、 瓊 金盤四家試點后停止實施。1 9 9 6 年至 1 9 9 9 年 7 月《 證券法》 實施期 間, 股票發行采用 的是 市盈率相對 固定 的行政 定價制度 , 新股 發行 價格根據發行人平均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的乘 積來確定 , 并且規定 的發行市盈率不得超過 1 5 倍 , 但 是平均每股收益 的計算依據并不相同, 1 9 9 6 年 1 2 月 以前是盈利預測的每股 收益 , 由于該方式 隨意性大 , 因此在 1 9 9 7 年 1 月至 1 9 9 8 年 3 月更改為新股發行定價 以過去三年已實現每股收益的算術平均值為依據 , 不過這項 比較合理的定價政策由于受到發行人 的反對 , 在 1 9 9 8 年 3 月被
      放棄 , 重新規定新股發行價格以預測 的發行 當年加權平均每股收益為定價依據 。因此從 1 9 9 2 年至 1 9 9 9 年 7 月這段時間的新股發行 的市盈率雖然平均在 1 3 —1 5 倍之 間, 但是 由于每股收益的計算依據不 同, 發行 價格仍然存在顯著差別。
      第二 階段 : 市場化定價試行階段( 1 9 9 9 . 8 —2 00 1 . 1 1 )
      由于在第一階段中對發行定價的市盈率限制 , 理論界 和管理部 門普遍 認為對發行 定價制度 的管制人 為地扭 曲的定 價機制 , 導致了新 股發行價格過低 以及 I P O抑價程度過大。因此 , 建議 采用市場 化定價方 式的呼聲非 常高 , 其 邏輯是對發行 價格進行松綁之后 , 可 以使一級市場發行價格 向二級市場靠攏 , 從 而降低一二級 市場 的價 差 , 并且 可 以擠 出在 一級市場 長期囤積的打新股 資金 。在此背景下 , 從 1 9 9 9 年中期開始 , 監管部 門相繼進行 了一系列 旨在推動股票 發行市場化 的改革 。1 9 9 9 年 7月 1 日實施 的《 證 券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 , “ 股票發行采取溢 價發行 的, 其發行價 格 由發行人與 承銷 的證 券公 司協商確 定 , 報 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 ” 股 票發行定價市場化改革 由此拉開 了序 幕。與此相對應 , 1 9 9 9 年 7月 2 8日 證 監會文件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 的通知》 則進一步指出發行公司和 主承銷 商可制定一個發行 價格區間 , 也可 以通過召開配售對象 問答會等推介 方式來 了解配售對象的認購意愿 , 確定最終發行價格 , 從而在定價方 式上給 了發行人 和承銷商一定 的 自由空間 , 但是最終發行價格須確定 在經證監會核 準的價格 區間 內, 發行價格確定 在價格 區間之外 的, 須報證監會重新核準。由于在此階段發行定 價基礎是 由市場主體協商定價 , 因此 , 可 以把該階段稱 之為市場化定價制度試行階段。
      第三階段 : 重新限制市盈率定價 階段 ( 2 0 0 1 · 1 1 —2 00 4 . 1 2 )
      2 0 0 1 年在新 股發行上有兩個明顯的特征 , 一方面是按 市場化定 價的新股 價格不斷推 高 , 另一 方面是伴 隨著 2 0 0 1 年下 半年國有股減持等因素引發 了股市大幅下挫的同時 , 幾乎所有按市場定價發行 的新股 均呈現出大幅下挫 的走 勢 , 甚 至不 少股票上市首 日 或幾 日即跌破發行價 , 使投 資者承擔 了高價發 行的巨大風 險。同時 , 管 理層也注意 到市場化 定價 的種 種弊端 , 于是自2 0 0 1 年 1 1 月開始 , 在首發新股 中重新采用控制市盈率 的做法 。與原有傳統 的市盈率 定價方式相 比, 新方法在兩個 方面做出了調整 : 一是發行價格區間的上下 幅度約為 1 0 %; 二是發行市盈 率不超過 2 0 倍 。券 商和發行 人只能在嚴 格的市盈 率區間內通過 累積投標詢價決定股票 的發行價格 。 從 發行市場 的實際運作情況看 , 首次公開發行的市盈率基本保持在 1 8 倍左右 。
      第 四階段 : 重新市場化階段( 2 0 0 5 . 1 一 )
      2 0 0 4 年 8 月 3 0日中國證監會 發布《 關于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試行詢 價制度若干 問題 的通知 ( 征求 意見稿 ) 》 ( 以下簡稱《 征求意見稿》 ) , 公開 向市場征求意見 , 并停止了新 股發行 , 為股票發行詢價制度 的正式實施進行充分準備 。2 0 0 4年 1 2 月 7 E t 證監會發布《 關 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 行詢 價制度若干 問題的通知》 ( 以下簡稱 《 通知》 ) , 規定 自2 0 0 5 年 1 月 1日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詢價制 的實質就是累計 投標 詢價制度 , 市場化方式 確定價格 , 政府不對價格進行 管制 。證監會重新啟動 I P O定價制度 的市場化改革是基于對股票市場成熟狀況的判斷 : 證券投資基 金等機構投資 者實力顯著增加 , 機構投資者 的定價分析 能力和參與確定新股發行價格 的意愿不斷增強 , 在市 場中的地位 和作用 日 益 突出。在首次公 開發行股 票中引入 向機構投資者詢價機制的條件基本 成熟 。 ① 并且認為 , I P O詢價制度有助于股票 價值 的發現 , 使股票價格 能夠準確 反映企業 的價值和市場 的實際需求 , 維護廣大公眾投資者利益 , 有利于證監會市場監管職能的發揮。因此 , 2 0 0 5 年 1 月 1 4日中國證監會宣布恢復新股發行 , 華 電國際成為 了第一只采取詢價制度發行 的股票 。

      4、我國IPO定價機制改革經歷了哪些階段或者過程

      一、我 國股 票 發行 定價 制 度 的演化
      我 國曾經采用 了多種股票發行定價制 度 , 但從 總體 上可以劃分為 以下四個大的階段 :
      第一 階段 : 行政化定價 階段 ( 1 9 9 1 -1 9 9 9 年)
      9 0 年代初期 , 我 國股票市 場規 模 有 限 , 股 票 采用 自辦 發 行或 在某 地 發行 , 大部 分 采用 固定市 盈 率 的行政 式 定 價方式 。1 9 9 4 年 曾實行過發行人 和主承銷商根據市盈率協 商確定底價 , 投資者競價 申購 的發行定價改革 , 即只設底價 不設價格 上限 的上網競價發行 , 但 由于股票 的供給與需求不平衡 , 導致發行 價格偏高 , 經過哈歲寶 、 青海 三普 、 廈華 電子 、 瓊 金盤四家試點后停止實施。1 9 9 6 年至 1 9 9 9 年 7 月《 證券法》 實施期 間, 股票發行采用 的是 市盈率相對 固定 的行政 定價制度 , 新股 發行 價格根據發行人平均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的乘 積來確定 , 并且規定 的發行市盈率不得超過 1 5 倍 , 但 是平均每股收益 的計算依據并不相同, 1 9 9 6 年 1 2 月 以前是盈利預測的每股 收益 , 由于該方式 隨意性大 , 因此在 1 9 9 7 年 1 月至 1 9 9 8 年 3 月更改為新股發行定價 以過去三年已實現每股收益的算術平均值為依據 , 不過這項 比較合理的定價政策由于受到發行人 的反對 , 在 1 9 9 8 年 3 月被
      放棄 , 重新規定新股發行價格以預測 的發行 當年加權平均每股收益為定價依據 。因此從 1 9 9 2 年至 1 9 9 9 年 7 月這段時間的新股發行 的市盈率雖然平均在 1 3 —1 5 倍之 間, 但是 由于每股收益的計算依據不 同, 發行 價格仍然存在顯著差別。
      第二 階段 : 市場化定價試行階段( 1 9 9 9 . 8 —2 00 1 . 1 1 )
      由于在第一階段中對發行定價的市盈率限制 , 理論界 和管理部 門普遍 認為對發行 定價制度 的管制人 為地扭 曲的定 價機制 , 導致了新 股發行價格過低 以及 I P O抑價程度過大。因此 , 建議 采用市場 化定價方 式的呼聲非 常高 , 其 邏輯是對發行 價格進行松綁之后 , 可 以使一級市場發行價格 向二級市場靠攏 , 從 而降低一二級 市場 的價 差 , 并且 可 以擠 出在 一級市場 長期囤積的打新股 資金 。在此背景下 , 從 1 9 9 9 年中期開始 , 監管部 門相繼進行 了一系列 旨在推動股票 發行市場化 的改革 。1 9 9 9 年 7月 1 日實施 的《 證 券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 , “ 股票發行采取溢 價發行 的, 其發行價 格 由發行人與 承銷 的證 券公 司協商確 定 , 報 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 ” 股 票發行定價市場化改革 由此拉開 了序 幕。與此相對應 , 1 9 9 9 年 7月 2 8日 證 監會文件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 的通知》 則進一步指出發行公司和 主承銷 商可制定一個發行 價格區間 , 也可 以通過召開配售對象 問答會等推介 方式來 了解配售對象的認購意愿 , 確定最終發行價格 , 從而在定價方 式上給 了發行人 和承銷商一定 的 自由空間 , 但是最終發行價格須確定 在經證監會核 準的價格 區間 內, 發行價格確定 在價格 區間之外 的, 須報證監會重新核準。由于在此階段發行定 價基礎是 由市場主體協商定價 , 因此 , 可 以把該階段稱 之為市場化定價制度試行階段。
      第三階段 : 重新限制市盈率定價 階段 ( 2 0 0 1 · 1 1 —2 00 4 . 1 2 )
      2 0 0 1 年在新 股發行上有兩個明顯的特征 , 一方面是按 市場化定 價的新股 價格不斷推 高 , 另一 方面是伴 隨著 2 0 0 1 年下 半年國有股減持等因素引發 了股市大幅下挫的同時 , 幾乎所有按市場定價發行 的新股 均呈現出大幅下挫 的走 勢 , 甚 至不 少股票上市首 日 或幾 日即跌破發行價 , 使投 資者承擔 了高價發 行的巨大風 險。同時 , 管 理層也注意 到市場化 定價 的種 種弊端 , 于是自2 0 0 1 年 1 1 月開始 , 在首發新股 中重新采用控制市盈率 的做法 。與原有傳統 的市盈率 定價方式相 比, 新方法在兩個 方面做出了調整 : 一是發行價格區間的上下 幅度約為 1 0 %; 二是發行市盈 率不超過 2 0 倍 。券 商和發行 人只能在嚴 格的市盈 率區間內通過 累積投標詢價決定股票 的發行價格 。 從 發行市場 的實際運作情況看 , 首次公開發行的市盈率基本保持在 1 8 倍左右 。
      第 四階段 : 重新市場化階段( 2 0 0 5 . 1 一 )
      2 0 0 4 年 8 月 3 0日中國證監會 發布《 關于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試行詢 價制度若干 問題 的通知 ( 征求 意見稿 ) 》 ( 以下簡稱《 征求意見稿》 ) , 公開 向市場征求意見 , 并停止了新 股發行 , 為股票發行詢價制度 的正式實施進行充分準備 。2 0 0 4年 1 2 月 7 E t 證監會發布《 關 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 行詢 價制度若干 問題的通知》 ( 以下簡稱 《 通知》 ) , 規定 自2 0 0 5 年 1 月 1日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詢價制 的實質就是累計 投標 詢價制度 , 市場化方式 確定價格 , 政府不對價格進行 管制 。證監會重新啟動 I P O定價制度 的市場化改革是基于對股票市場成熟狀況的判斷 : 證券投資基 金等機構投資 者實力顯著增加 , 機構投資者 的定價分析 能力和參與確定新股發行價格 的意愿不斷增強 , 在市 場中的地位 和作用 日 益 突出。在首次公 開發行股 票中引入 向機構投資者詢價機制的條件基本 成熟 。 ① 并且認為 , I P O詢價制度有助于股票 價值 的發現 , 使股票價格 能夠準確 反映企業 的價值和市場 的實際需求 , 維護廣大公眾投資者利益 , 有利于證監會市場監管職能的發揮。因此 , 2 0 0 5 年 1 月 1 4日中國證監會宣布恢復新股發行 , 華 電國際成為 了第一只采取詢價制度發行 的股票 。

      5、關于IPO的問題

      中國證監會哈爾濱特派辦、黑龍江信息港聯合主辦
      股票發行上市的步驟及核準程序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6、什么是IPO管理辦法?

      IPO管理辦法凸顯三大特點
      來源:經濟日報
      證監會4月28日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主要具有三大特點。
      推動優質企業發行上市
      《辦法》對發行人從公司治理和財務指標兩個方面提出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對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進行了細化。一方面,為了從增量上調整上市公司結構,針對過去由于改制不徹底、部分剝離上市、模擬計算業績帶來的上市公司不獨立、業績不真實的情況,加大了對發行人獨立性的要求,體現了鼓勵整體上市的精神。另一方面,考慮到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需要,《管理辦法》對在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較高的財務指標方面的要求,為今后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預留了空間。
      從嚴格對發行人獨立性的要求方面來說,《辦法》對發行人的資產、人員、財務、機構和業務的獨立性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確了對發行人主體資格的要求。
      一是在組織形式上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滿三年后方可申請發行上市;二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允許有限責任公司以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的方式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行人連續計算持續經營時間,但發行人必須最近三年主營業務和管理層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三是對募集設立股份公司的方式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只允許經國務院批準的有限責任公司方可采用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行股票并上市;四是為支持大型優質企業發行上市,規定了經國務院批準的發行人可以不受成立三年限制的豁免條款。
      在要求適當提高發行人的財務指標方面,《辦法》從多方面設定了具體的條件。
      首先,對發行人的凈利潤提出了三個要求:一是最近三年連續盈利,要求企業有穩定的盈利能力;二是最近三年累計凈利潤不低于3000萬元,要求企業具有一定的盈利規模;三是計算凈利潤時要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依據,以合理反映發行人生產經營活動的持續盈利能力。
      其次,對發行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和營業收入提出要求,并將二者設定為替代性指標?!掇k法》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豆芾磙k法》將營業收入指標設定為現金流量指標的替代指標,即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為最近三年凈利潤指標的10倍。
      再次,關注持續盈利能力?!掇k法》
      主要從防范重大風險的角度,對可能對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規定。
      第四,延續了無形資產比例限制的要求?!掇k法》延續了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的規定,但允許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用益物權。
      第五,明確了擬在主板市場上市的公司的發行前股本規模?!掇k法》要求發行人發行前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證券交易所還將在《上市規則》中明確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股本規模。
      強化市場約束機制
      為加強市場對發行人的約束機制,《辦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調整。
      一是實施預先披露制度,強化社會監督?!掇k法》對預先披露的時間、地點和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
      二是取消籌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兩倍的規定,要求發行人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掇k法》保留了籌資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的要求,并要求發行人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以便于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是取消關聯交易比例不得超過30%的規定,對關聯交易提出了更加嚴格的披露要求?!掇k法》未對發行人的關聯交易比例作出具體的數字規定,而是對發行人提出了更加嚴格的披露要求,由投資者根據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資決策。
      此外,還取消了輔導期一年的規定,對保薦人的審慎核查工作提出嚴格的監管要求;取消了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前12個月內不得增資擴股的規定,但提高禁售期要求。
      加大中介機構責任
      證券法規定股票發行審核實行核準制度。核準制的內涵是對發行人實行強制性信息披露,監管部門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合規性審查,投資者根據發行人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資決策。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在監督和指導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證券法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的情況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對中介機構的連帶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掇k法》根據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為進一步提高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質量,發揮中介機構的把關作用,細化和加強了中介機構的審慎核查責任。
      其中包括:對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明確提出要求,加大其審慎核查責任;將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備查文件,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加大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等方面。

      7、上市公司年報、季報的披露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上市公司年報的披露時間為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季報的披露時間為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拓展資料: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眾公司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梁。

      參考資料:中國證監會官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上一篇:中證500最新調整名單(2019中證500股票名單) 下一篇:歷史上證市盈率見頂是多少倍(上證指數市盈率統計數據)
      此文關鍵字: ipo制度發展歷程

      同類文章排行

      最新資訊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