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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首頁 ? 行業動態 ? 上市公司小股東減持股票規則(創業板上市股東減持規定)

      上市公司小股東減持股票規則(創業板上市股東減持規定)

      文章出處高溫鋰電池 人氣:301發表時間:2022-06-17
      內容導航:
    1.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實施細則
    2. 減持上市公司的股東減持要點新規
    3.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減持原則?
    4. 減持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要點(新規)
    5. 高管股減持要求或條件?
    6. 減持規定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7.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相關法律法規參考匯編
    8. 1、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實施細則

      內容來自用戶:wshusa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實施細則
      (全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下列減持行為: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的股東(以下簡稱特定股東),減持其持有的該等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后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第六條第十一條前款規定的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2、減持上市公司的股東減持要點新規

      內容來自用戶:天成信息

      實用標準文案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實操要點
      精彩文檔
      實用標準文案
      適用范圍不得減持情型
      上市公司董監高
      1、上市公司現任董監高減持所持股份。2、在任期屆滿前離職和屆滿后離職未滿6個月的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所持股份。3、董監高是大股東或其一致行動人的,同時適用上市公司大股東合規減持股份實操要點。4、董監高不是大股東或其一致行動人,且擬減持的股份屬于特定股份的,同時適用上市公司特定股東減持特定股份實操要點。
      1、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6個月的。
      2、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個月的。
      3、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或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
      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或因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
      不披露
      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
      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包括當年新增股份)。
      5、董監高最后一筆買入本公司股票后6個月內。
      6、董監高承諾一定期限內不減持并在該期限內。
      7、窗口期內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告前1日;
      30日起算,至公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

      3、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減持原則?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減持原則,各公司會有一些差異,但也有共性。
      一.控股股東急需資金時,會適量減持。
      二.當股價嚴重高估時,會有節奏的減持。
      三.決定脫離控股股東地位時,會擇機逢高減持。

      4、減持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要點(新規)

      內容來自用戶:君臨天下

      上市公司股東
      減持實操要點
      上市公司董監高|
      適用范圍|1、上市公司現任董監高減持所持股份。|2、在任期屆滿前離職和屆滿后離職未滿6個月的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所持股份。|3、董監高是大股東或其一致行動人的,同時適用上市公司大股東合規減持股份實操要點。|4、董監高不是大股東或其一致行動人,且擬減持的股份屬于特定股份的,同時適用上市公司特定股東減持特定股份實操要點。|不得減持情型|1、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6個月的。|2、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3、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或因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包括當年新增股份)。|5、董監高最后一筆買入本公司股票后6個月內。|6、董監高承諾一定期限內不減持并在該期限內。|7、窗口期內|(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

      5、高管股減持要求或條件?

      到了解禁期就可以.
      其他條件都不是硬性...
      大多數都是找個借口 .

      6、減持規定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減持規定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1、《減持規定》的主要規定了哪些方面的內容?
      (1)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范圍。
      根據《減持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范圍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并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這與以往的規定及18號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不受《減持規定》的約束。
      (2)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
      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
      《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本條僅針對集中競價減持設立預披露制度,對于大宗交易轉讓的披露未作規定,相信不受影響。
      另外,根據《減持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本條規定的質押信息披露較之以往規定更加苛刻,是看身份不看數量的,過往規定以深交所主板的上市規則為例,深交所主板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版)第11.11.4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十三)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即以往規定主要看股份數,5%以上的股份質押才需要信息披露,《減持規定》改成了看股東身份不看數量,極端情況意味著即便大股東只有100股股份被質押了,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根據《減持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大股東和董監高減持股份受到《減持規定》的約束,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故通過二級市場舉牌的主體可不遵守《減持規定》的限制。另外,根據《減持規定》第四條的規定,除交易所買賣、協議轉讓外,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故除就來源上區分二級市場舉牌買入股份不受約束外,其余規避手段基本被堵死。
      (4)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
      《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5)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
      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
      根據《減持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本條對減持劃分了不同路徑,即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三個月不超過百分之一),但大股東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不受數額限制。另外,對于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也沒有設定數額限制,但如董監高身份與大股東重合的,仍應遵守該限制。
      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
      根據《減持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六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減持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六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前述規定,禁止減持的情形包括:
      (1)上市公司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等在特定期間的,則所有大股東都要“連坐”,均不得減持,但董監高減持應不受影響;
      (2)大股東或董監高自身出現禁止減持情形的,不得減持。關于本條是否會導致某大股東(或某董監高)出現禁止減持情形,是否影響另外大股東(或董監高)減持呢?我們理解,大股東(或董監高)應只對其自身負責,此種情形下不得“連坐”,即其余未出現禁止減持情形的大股東(或董監高)的減持不受影響。
      (6)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
      一者,《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再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交所自律監管和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7、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相關法律法規參考匯編

      內容來自用戶:智拓法律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
      相關法律法規參考匯編
      特別說明
      鑒于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較多,為方便股份減持相關各方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推動和促進股東合規減持,本所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進行梳理匯編。本匯編主要從上市公司股東的解禁申報條件、減持時點要求、減持股份限制以及信息披露義務等方面,列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以供參考。本匯編所提供的法律規則資料,旨在方便股東和相關各方查詢、參考,如需正式引用和使用相關規定,請與發文機關發布的官方文本進行核對,并核實其時效性。
      目錄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節選2《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節選2《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節選3《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節選4《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節選6《關于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8《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0《關于個人轉讓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節選第十三條4.2.22(二)本次出售股份的方式、數量、比例和起止日期;(二)最近十二個月內控股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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